******有限公司: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2024年12月3日,我局联合玉林北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抽查你们公司检验报告单、历史检测视频等,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重柴分析仪进气口未连接采样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流顺达站)3号重柴环保检测线在检测桂KL2016重型柴油货车时,3号线分析仪、工位机正常工作,3号线取样管正在插入桂KL2016货车排气管中,但分析仪进气口未连接3号线取样管,进气管闲置在地上,以上操作导致3号线分析仪未采集桂KL2016货车尾气污染物,而是对空气进行检测,影响检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人为干扰车辆检测采样
执法人员查阅3号重柴线历史检测视频发现:一是部分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观察发现3号线分析仪实时氮氧化物NOX数值超过1000时,便靠近分析仪对取样管路进行干扰操作,氮氧化物NOX数值骤降至100以内保持至检测结束;二是部分车辆检测过程中,散热风机对准车辆排气管吹。
以上人为干扰操作影响检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发动机转速仪未采集发动机转速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桂KL2016重型柴油货车检测过程中,3号线发动机转速仪未放置在桂KL2016货车发动机附近,而是放在散热风机上,采集的数据不是车辆发动机实际转速,而是散热风机的振动数据。
四、监控视频不完善、清晰度不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3号线视频监控存在盲区,分析仪等关键检测设备无法监控,相关检测操作无法直接追溯记录;同时还发现部分检测线摄像头清晰度不足,不能清晰记录车辆检测过程。
以上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有关要求,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为规范检测行为,督促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我局对你公司提出以下整改要求:一是对存在问题车辆召回重检;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注重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操作,提高检测质量;三是重新合理布置相关摄像头,确保能监控覆盖检测线四周及关键检测设备,达到检测全过程视频监控;四是认真按照检测规范和操作流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坚守法律红线,坚决杜绝降低标准、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你公司积极按以上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告我局。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 10号)相关要求,在调查处理期间暂停你公司环检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暂停时间从2024年12月03日起。待调查处理结束,我局派员进行检查并确定整改到位后开通环保网络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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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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